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桂林市旅游服务行业【消费诚信等级 评定申请】开始啦!
根据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《全市旅游服务行业消费诚信等级评定办法》(试行),每两年对全市(不含12县)旅游服务行业消费诚信等级进行评定,于评定当年10月31日前结束。
【评定标准】以企业是否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、是否按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规定期限如实公示年度报告、是否获得过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有关信用类荣誉称号、在旅游管理部门是否有被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、被投诉等不良记录为标准,将旅游服务行业消费诚信等级划分为四级。A级:两年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、在旅游管理部门无消费投诉等不良记录、按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规定期限如实公示年度报告的,连续两年被评为“桂林市消费诚信单位”或被评为本年度“行业十佳消费诚信单位”的优先;B级:两年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给予警告和3万元以下(含3万元)罚款记录、或在旅游管理部门有降低资质等级记录或旅游消费投诉记录的;C级:两年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给予3万元以上或责令停业整顿记录,或未按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“广西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”经营异常名录,或在旅游管理部门有3万元以上罚款、责令停业整顿或有违反专项规定被吊销相关行政许可、取消资质但不构成吊销营业执照处罚记录的;D级:有严重违法行为,被责令关闭或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。一年内成立的企业不参与等级评定。
【企业申请】企业可对照等级评定标准,根据本单位情况向工商部门辖区工商所提出申请,填写《桂林市工商局旅游服务行业消费诚信等级评定审批表》(详见附件),交由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,将审批表交回工商所,同时递交相关评审材料(包括营业执照正、副本,法人代表(业主)身份证,获得“桂林市消费诚信单位”或“行业十佳消费诚信单位”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)。
特别提示:由于201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报送时间顺延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,因此,2014年旅游服务行业消费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将于12月31日前完成,并暂时不把“是否按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规定期限如实公示年度报告”纳入2014年评定标准。
有关企业年度报告,请直接回复“年报”即可获得详细信息。
附件
全市旅游服务行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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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单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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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表人(业主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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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营地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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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营范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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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时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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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诚信等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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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理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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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游管理部门意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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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所意见 |
单位盖章 |
分局意见 |
单位盖章 |
市局意见 |
单位盖章 |
评定诚信等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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